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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驗室儀器
按功能分
- 提供實驗環(huán)境的設備
- 分離樣品并處理設備
- 對樣品前處理的設備
- 處理實驗器材的設備
- 保存實驗樣品用設備
- 計量儀器
- 培養(yǎng)孵育設備
- 基礎通用設備
- 通用分析儀器
- 樣品結果分析
- 1. CO2培養(yǎng)箱
- 2. 動物細胞培養(yǎng)罐
- 3. 封口用
- 4. 發(fā)芽箱
- 5. 孵育器
- 6. 發(fā)酵罐
- 7. 恒溫槽、低溫槽
- 8. 恒溫恒濕
- 9. 培養(yǎng)箱
- 10. 培養(yǎng)架
- 11. 人工氣候箱
- 12. 水浴、油浴、金屬浴
- 13. 搖床
- 14. 厭氧微需氧細胞培養(yǎng)設備
- 1. 比色計
- 2. 測厚儀
- 3. 光度計
- 4. 光譜儀
- 5. 光化學反應儀
- 6. 電參數(shù)分析儀
- 7. 檢驗分析類儀器
- 8. 瀝青檢測
- 9. 酶標儀洗板機
- 10. 凝膠凈化系統(tǒng)
- 11. 氣質聯(lián)用儀
- 12. 氣體發(fā)生裝置
- 13. 水份測定儀
- 14. 色譜類
- 15. 水質分析、電化學儀
- 16. 石油、化工產品分析儀
- 17. 實驗室管理軟件
- 18. 同位素檢測
- 19. 透視設備
- 20. 旋光儀
- 21. 濁度計
- 22. 折光儀
- 顯微鏡
- 電化學分析類
- 其他
按專業(yè)實驗室分- 化學合成
- 乳品類檢測專用儀器
- 細胞工程類
- 種子檢測專用儀器
- 病理設備
- 1. 乳品類檢測專用儀器
- 1. 細胞分析儀
- 2. 細胞培養(yǎng)用品
- 3. 細胞融合、雜交
- 1. 種子檢測專用儀器
- 層析設備
- 動物實驗設備
- 糧油檢測
- 生物類基礎儀器
- 植物土壤檢測
- 1. 動物呼吸機
- 2. 動物固定器
- 3. 仿生消化系統(tǒng)
- 1. 電泳(電源)儀、電泳槽
- 2. 分子雜交
- 3. 基因工程
- 4. PCR儀
- 5. 紫外儀、凝膠成像系統(tǒng)
- 藥物檢測分析
- 地質
- 紡織
- 分析儀器
- 農產品質量監(jiān)測
- 1. 農藥殘毒快速檢測儀
- 2. 農產品檢測試紙
- 3. 農產品檢測試藥片
- 4. 土壤、化肥快速檢測儀
- 5. 種子外觀品質分析儀
- 水產品質量安全
- 水產技術推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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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
- 1. 計數(shù)儀
- 2. 水產品質安監(jiān)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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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4. 水產品檢測藥品
- 1. 快速檢測試劑盒
- 2. 肉類檢測儀器
- 3. 食品安全快速分析儀
- 4. 食品安全檢測箱
- 5. 食品檢測儀器配套設備
- 6. 食品安全檢測儀器
- 7. 三十合一食品安全檢測儀
- 8. 相關配置、配件
- 供水、水文監(jiān)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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暫無數(shù)據(jù),詳情請致電:18819137158 謝謝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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儀器設備管理制度
[2010/7/21]
一、儀器設備由儀器設備管理人員負責總管理,大型精密設備的管理按照學校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,由保管人員負責使用、保養(yǎng)、校驗,未經(jīng)管理人員同意,不得動用。
二、儀器設備要按國家教委頒發(fā)的高校固定資產目錄建立帳目,管理人員負責核查帳物,固定資產要作到帳、物、卡完全相符,每學期要進行一次核查。
三、儀器設備及附件定位存放,要經(jīng)常擦拭、檢驗、維修、保養(yǎng),使之處于完好狀態(tài),以保證教學科研任務順利完成。
四、儀器設備發(fā)生故障或損壞,要及時聯(lián)系有關部門進行修理。如果需要廠方修理時,需及時辦理有關手續(xù),方可送出修理。
五、實驗中心工作人員對使用的儀器設備應熟悉其性能,掌握基本操作且有一定的維修保養(yǎng)知識,對不遵守操作規(guī)程者,實驗中心人員有權制止其使用。
六、為保證實驗教學,教學設備一般不得借出,需借用其他設備按規(guī)定辦理借用手續(xù)。
七、發(fā)現(xiàn)儀器設備損壞或丟失,需及時責成當事人填寫儀器設備損壞或丟失報告,并按有關規(guī)定處理。
八、如遇不測事故(失竊、失火、破壞或人身傷亡等)除立即組織搶救外,要保護好現(xiàn)場,并報告有關部門調查處理(保衛(wèi)處、主管單位)。
儀器設備損壞、丟失賠償制度
一、實驗中心的設備都是國家財產,師生員工要自覺愛護,精心保管,按操作規(guī)程使用,防止儀器設備及器材的損壞和丟失。
二、因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或器材損壞丟失的均應賠償。對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的責任事故及其處理情況要形成書面材料,送交學校有關部門備案,作為考核鑒定的參考資料。
三、由于下列主觀原因發(fā)生責任事故,造成儀器設備或器材損壞丟失者,應予賠償:
1、不遵守操作規(guī)程;
2、未經(jīng)批準擅自動用、拆改設備器材;
3、尚未掌握操作技術,或未了解設備性能及使用方法輕率動用儀器設備;
4、中心工作人員失職,不負責任,指導錯誤或不及時糾正,管理不當;
5、粗心大意,操作不慎;
6、未經(jīng)有關部門批準,將儀器設備帶出校外造成損失。
四、對儀器設備器材損壞丟失的具體賠償辦法:
教學過程中造成損壞丟失時,按新舊程度酌情賠償;由于主觀原因造成損壞丟失時,按設備價值及新舊程度折算賠償;對嚴重不負責任或違反操作規(guī)程,發(fā)生事故后隱瞞不報或態(tài)度惡劣者從嚴處理;損失5000元以下報設備處審批,損失5000元以上報主管領導審批。